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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决定权“短板”

2017-12-15 湖北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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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决定权“短板”

——恩施自治州创新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机制纪实


       “政府性投资规模达到什么程度才算‘重大’?我认为应该对投资总额进行具体限定,实施刚性约束。”


       “考虑到重大建设项目具体的范围、标准等不尽一致,尚需在一定阶段的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探索,建议只做原则性规定。”

       ……


       在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主任会议上,《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修订草案)》提交审议,与会者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12月1日,该修订草案在州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作为2017年全面深化改革人大工作机制创新项目之一,州人大常委会在完善和创新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机制方面迈出了积极的一步,使决定什么、怎样决定、如何落实等问题得到解决。


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的体现


       “我要决定的少,要我决定的多!”


       “主动决定的少,被动决定的多。”


       谈起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一位人大机关退休干部评价道。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法定职权。然而,正如前文所述,一个事实是:在实践中,相对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而言,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认识不到位、使用范围窄、使用意愿弱、使用效果差等现象,成为人大行使四大职权之“短板”。


       “宪法规定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如果连重大事项决定权都无法落实,谈何人民当家作主?”州人大代表袁作禧形象比喻道:“做实重大事项决定权,‘短板’就能补起来,‘腰杆’就能硬起来!”


       2016年底,州人大常委会向州改革办申报了关于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改革创新项目,计划用一年时间,对2011年5月制定的现行《州人大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


       由州人大常委会法规研究室草拟,多方征求意见,不断进行完善,先后五易其稿,《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终于在12月1日获州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的高度,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吕金施说:“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决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正是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化、法制化的体现。”


推动重大事项决定权落到实处的体现

       

       “多重大的事项才算是‘重大事项’?”


       “如何确定范围边界,才能既不越权又不缺位?”


       无论是在州人大常委会深化改革专项座谈会上,还是常委会主任会议、各种学习培训会议上,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修改都成为激烈争论的议题,特别是“如何科学界定范围”“如何提高可操作性”等问题。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比较笼统、原则,导致对‘重大事项’的理解和判断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讨论、决定’的具体运作程序也缺乏可操作的规定。”常委会委员吕世安认为,修订案进一步具体化、条目化,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修订案结合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恩施州实际,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和补充,扩充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


       如“议而应决”的重大事项由原来的11项调整为13项,新增了“需要州人大常委会授权依法开展的重大改革措施”“撤销州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授予或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等5项内容。


       仔细对比不难发现,修订案所增加的内容既有上位法的规定,也有我州实践中“接地气”的探索: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州人大常委会法规研究室主任邓明才认为,修订案基本上将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囊括在内,形成了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力清单”和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责任清单”。


       “越细化,越具有可操作性。”修订案在让重大事项的边界更清晰的同时,还着力让范围更细化:


       修订案详细列出了13个方面“由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内容,10个方面“由州人大常委会审议提出意见、建议,根据需要可以作出决议、决定”内容,为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了可操作性、实效性强的制度保障。


       对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修订案也进行了细化。如将书面通知提出议案或报告的单位决定、决议内容的期限由过去的7日调整为15日,增加了汇总整理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时限。


推进协商民主的体现

       

       协商民主是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实施中开展广泛协商、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题中之义。“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方面。


       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学明认为,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正是推进协商民主的重要体现,“协商民主就是在重大决定和决策之前、决策过程当中,充分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最大化实现人民利益追求”。


       人民民主的真谛是“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协商”。修订案出台过程就是协商民主的体现:


       一年来,州人大常委会组织专班多次深入开展调研,充分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就规定的适用范围、重大事项的内涵和外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等问题,多次征求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直相关单位、各县市人大常委会、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正式发函并收回函百余件。


       修订案还着力从体制机制上对协商民主进行完善。州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在讨论修订草案时普遍认为,要让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效果更切实,就必须与时俱进,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开展协商,探索协商形式,丰富协商内容,更好汇聚民智、听取民意,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比如要求建立协调机制。规定“定期召开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参加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本州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沟通协调重大事项议题的提出、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等相关事宜”。


       又如规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州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科研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再如要求“一府两院”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提前交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这样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在讨论、决定的时候对有关事项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


(作者: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法规研究室 周仁轩、吉尚明、黄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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